新商業機構的登記

新成立的企業必須將資料登記在「商業登記簿」上,供社會大眾公開查閱。商業登記簿的主管機關是各地方或地區商會,除了主登載事項外,附帶登載細節則依行業性質而各有不同;應登載事項通常包括:
公司章程副本,其中應列載公司名稱、地址、及營業項目
為BV或NV時,應說明發行股本及實收資本狀況,當年度發行股本及實收資本若有變動,應申報之;當年度若有按低於面額之金額發行之股份,公司應負責申報相關股東之姓名、地址、股數、及實繳金額;
全體常務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、地址、國籍、及其他資料;公司股東僅有一人時,無論該股東為自然人或法人,均應公布該股東之名稱及地址/營業處所
普通合夥事業應公布之資料與上述相同;有限責任合夥事業應公布之普通合夥人資料亦與上述相同,但在有限責任合夥人方面,應公布事項則包括:人數、國籍、居住地、合計認股金額,但無需申報有限責任合夥人之姓名;
說明各常務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之授權範圍,例如常務董事不只一人時,該項授權得由各該董事單獨執行或共同執行。

以上公司資料若有變更,均應於上述商業登記簿辦理資料變更,所收費用係以支應登記成本為準。

申請商業登記證有時必須附上其他相關文件,例如環境許可證明、建築物使用許可等。